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美启动两项贸易壁垒调查答记者问
问:我们注意到商务部发布两则公告,对美国有关措施和做法启动两项贸易壁垒调查,能否介绍相关情况?
答: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北京时间3月12日以“产能过剩”为由对中国等16个经济体发起301调查,又于3月13日以“未有效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为由对中国等60个经济体发起301调查。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坚决反对。
为坚决维护中国相关产业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针对美对华两起301调查,商务部于3月27日对外发布两则公告,分别就美国破坏全球产供链相关做法和措施、美国阻碍绿色产品贸易相关做法和措施,对等发起两项贸易壁垒调查。
下一步,商务部将根据《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有关规定,推进对美壁垒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捍卫自身正当权益。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7号 公布对美国破坏全球产供链相关做法和措施发起贸易壁垒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6年3月27日起对美国相关做法和措施启动贸易壁垒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措施 本案的被调查措施为:美国在贸易相关领域实施的破坏全球产供链的做法和措施。 二、调查程序 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三、调查期限 本案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商务部可以自行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壁垒进行调查。
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美国在贸易相关领域实施了大量严重破坏全球产供链的做法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禁止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限制或禁止高新技术产品对华出口,以及限制或禁止关键领域双向投资等。上述做法和措施可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的贸易利益,其中部分措施涉嫌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等中美两国共同缔结或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协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6年3月27日起对美国相关做法和措施启动贸易壁垒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措施
本案的被调查措施为:美国在贸易相关领域实施的破坏全球产供链的做法和措施。
二、调查程序
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三、调查期限
本案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立案相关问题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8号 公布对美国阻碍绿色产品贸易相关做法和措施发起贸易壁垒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商务部可以自行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壁垒进行调查。
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美国在贸易相关领域实施了多项阻碍绿色产品贸易的做法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绿色产品对美出口、减缓新能源项目部署、限制绿色产品相关技术合作等。上述做法和措施可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的贸易利益,其中部分措施涉嫌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等中美两国共同缔结或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协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6年3月27日起对美国相关做法和措施启动贸易壁垒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措施
本案的被调查措施为:美国在贸易相关领域实施的阻碍绿色产品贸易的做法和措施。
二、调查程序
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三、调查期限
本案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立案相关问题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